根据北京现行法规及行业惯例,月嫂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原则是“优先按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参照劳务关系处理”。以下是具体规则及操作建议:
若月嫂与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派单并缴纳社保,则适用《劳动法》。
· 加班费规则:法定节假日工作需支付300%工资,且不可调休替代。
· 现状:北京市场仅少数大型家政公司采用此模式,覆盖不足5%的月嫂。
月嫂以个人名义与雇主签订服务合同,属民事合同关系。
· 加班费规则:无强制三倍工资要求,由双方协商,可约定调休或支付加班费。
· 现状:超95%的月嫂服务采用此模式,灵活性高但需提前明确约定。
·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 劳务关系下常见方案:
方案A:按日薪的200%-300%支付加班费(如日薪500元,节假日加班费1000-1500元/天)。
方案B:事后安排调休,但需在30天内补休,逾期未休需支付加班费。
数据:北京高端家政市场约60%订单选择“调休+部分加班费”组合,如春节3天中2天调休、1天付双倍工资。
· 劳务关系下常见方案:
方案A:按日薪的150%-200%支付加班费。
方案B:累计调休,如工作4周休1天,或按月结算调休时长。
行业惯例:白班月嫂通常周末单休,住家月嫂可能连续工作26天后休4天。
· 列出需支付加班费的节日清单(如仅含法定11天,不含调休日)。
· 示例条款:“春节初一至初三工作,按日薪300%支付;其他时间可调休。”
· 明确日薪标准(如月薪÷26天,而非÷30天),避免歧义。
· 示例:“日薪=月薪÷2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薪×300%。”
· 约定调休需在服务期内使用,逾期作废。
· 示例:“调休需在30天内补休,逾期视为放弃。”
· 通过微信、书面协议确认加班安排,避免口头约定。
· 示例:“双方确认,2025年2月12日(春节初三)为加班日,按日薪300%结算。”
· 需书面确认加班意愿及费用,避免事后争议。
· 示例:“月嫂自愿放弃春节休假,要求按日薪200%支付加班费。”
· 提前规划调休时间,如“国庆3天加班,次月安排3天连休”。
· 示例:“国庆加班3天,次月第一周调休3天,期间不扣减月薪。”
约70%家庭选择“部分节假日付加班费+部分调休”,如春节付3天双倍工资,其他节日调休。
约50%家庭选择“全调休”,仅春节付少量红包(如500-1000元)。
可能通过“延长服务期”替代加班费,如“干满28天送2天”。
总结:北京月嫂节假日加班费以合同约定为准,无强制三倍工资要求。建议雇主根据预算和服务需求,提前与月嫂或家政公司明确约定节假日处理方式,并写入合同。若选择调休,需注意有效期;若支付加班费,需明确计算基数及比例,以规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