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阳光月嫂公司发布 阅读量 84次      2025-06-25 08:50:47
北京月嫂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解读:
· 管理职责: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机构设立: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档案与制度: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禁止行为: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不得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不得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合同签订: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 合同告知与查阅: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 权益保障: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 纠纷处理: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责任: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等处罚。例如,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标准制定:商务部指导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家政服务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0~3岁婴幼儿居家照护服务规范》两项家政领域重点国家标准,于近日正式公布,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家政服务 母婴护理服务质量规范》主要对应规范“月嫂”服务,涵盖了服务机构、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提供流程、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方面。《0~3岁婴幼儿居家照护服务规范》主要对应规范“育儿嫂”服务,包括婴幼儿居家照护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评价与改进以及喂养和敏感期教育指南等内容。
· 持续改进: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两项国家标准落地推广,还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努力。同时加强跟踪反馈,不断完善标准实施和持续改进的闭环。商务部将进一步加强家政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导全国家政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等重要标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订整理收纳、家庭健康管理等新兴家政业态标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有关机构、家政企业加强标准的宣贯应用,推动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优化家政服务消费环境,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